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 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520号 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 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时,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 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 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 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 (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