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维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 《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一致。 第三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单位, 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 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按每亩 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