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 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下同)编制, 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 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 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2 ―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 关标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1995年 10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 7年 11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年 7 月 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