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8 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现 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 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 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 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5 年 10月 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7 月 27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 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 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 招标、拍卖或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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