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号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 简称排水户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 (废 )水和雨水的管网、沟 渠、河道 (市区段 )、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 (废 )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资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 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 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 都必须事先向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 ,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 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制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 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 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2—3份。 3 、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