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提高城市管理 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 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维护城市公共空 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 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 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 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1995年 10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 7年 11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年 7 月 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