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 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 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 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 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