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6个月期限内行使, 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 优先权就消灭, 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