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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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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子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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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合法权益、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纠纷的解决以及处罚做出明文规定。《规定》指出,海上作业者在海上作业时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砍断。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养殖等海上作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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