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 >办法》及相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 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 自用的行为。⑵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 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 、水 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 次供水设施实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998 年 6 月 13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 (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 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 水厂的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二次供 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