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8月 22日省人民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07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 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 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 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 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