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专用灯具行灯和防爆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0.1 一般项目 30.1.1 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电气照明安装工程的专用灯具 (行灯和防爆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30.1.2 检验批的划分:按楼层、单元或安装部位划分。 30.1.3 专用灯具(行灯和防爆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质 量检查员进行验收。 30.1.4 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 准的规定。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项应有 85%及以上 的抽检处或偏差值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均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 (自检、交接检查、 专业检查)记录。 30.1.5 专用灯具行灯和防爆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 不符合要求时, 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的《统一标准》 DB23/711-2003 第 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