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 年 6 月 7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 理。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助房地产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 6月 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 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 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 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依法保护房 地产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 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 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 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