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 (苏政 办发〔 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 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 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 5%~9%修建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 体范围详见附件 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 (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 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