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8年 5月 23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 [2008]35 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 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