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 年 2月 6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号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 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地局 )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