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 会议于 2003年 8月 29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于 2003年 11月 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4年 4月 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12月 17日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3年 8月 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 11月 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日期: 2004-06-17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 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