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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安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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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2003第 139号 一.委托单位 /个人概况 单位名称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电 话 (0851)3625130 房屋地址 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摆龙 村移民新村 委托日期 2003年 5月 26日 二.房屋概况 房屋用途 住宅 建造年份 2001年 结构类别 砖木结构 建筑面积 71.9㎡ /户(不含畜 舍),共 31户 平面形式 见附件 层 数 2层 产权性质 农房 产权编号 未办理 备注 1.附件一:高坡乡摆龙村移民新村右区房屋布置图; 2.附件二:右区移民新村分户平面布置图; 3.附件三:移民新村一、二层平面及正立面图。 三.鉴定目的 确定移民新村( 15幢)房屋居住安全性。 四.鉴定情况 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摆龙村移民新村,位于摆龙村一高坡台地上,分左 右两区。左区农房 8幢,住 16户移民,右区农房 7幢,住 15户移民。 31户 移民的 15幢房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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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2004-10-0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 鲁价费发 (2000)96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道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 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廊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 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 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 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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