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及房屋 产权所有证的申请 元谋县国土资源局: 我南门村民小组三社在一九九三年经上级党委、政府同 意,使用本社集体土地建停车场,并报请土地主管部门逐级 审批了 8.69 亩集体土地(元土征字( 93)15 号、楚土建字 [1993]60 号、云土复 [1993]建字 125 号)用于建设元谋县城 南停车场并在停车场沿街建盖 21 间一层的铺面,建筑面积 约 1160平方米。 我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小组三社所建停车场地处元 谋县城西南( 108国道南端),因我社集体征用土地时,没有 与农户办理过征地手续及征地补偿费,为妥善安置农户,经 我村群众讨论,土地使用权人南门村民小组同意,将停车场 临街铺面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转让给我村南门三社社 员。该事造成事实多年,现我村申请变更停车场临街铺面土 地使用用途,特报请土地部门、城建规划部门协调为我村社 员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土资厅发 [2012]54 号 时间: 2012-11-21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 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2〕1号)要 求,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任务, 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 量,规范统一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 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 11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1 总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