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已经 2013 年 11月 6日市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 月 10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2013年 12月 29 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 (以下 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 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房屋 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