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18 号 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标准的通知》 (苏建价函〔 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 2011〕27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年 8月 1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 2011〕2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 新修订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
为了给各保险公司进行商场建筑的承保和费率的确定提供参考 ,并克服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的主观性 ,应用层次分析和火灾风险调查表的方法 ,对商场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价 ,确定商场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 ,据此确定保险费率应如何浮动。当保险的赔偿限额小于 5 0 0万元时 ,对于火灾危险等级为Ⅰ、Ⅱ、Ⅲ、Ⅳ、Ⅴ级的商场 ,保险费率相对标准费率分别上调 2 0 %、上调 1 0 %、不变、下调 1 0 %和下调 2 0 % ;当保险的赔偿限额大于 5 0 0万元时 ,对于火灾危险等级为Ⅱ、Ⅲ、Ⅳ、Ⅴ级的商场 ,保险费率相对标准费率分别上调 1 5 %、上调 1 0 %、不变和下调 1 0 % ,对于火灾危险等级为Ⅰ级的商场拒绝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