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2014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12月 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4月 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 1 月 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 2010 年 9 月 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10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
附件 1: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 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 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 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本条例规 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 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 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 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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