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沪宁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高等级道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以宁价费字[ 1999]388 号文批复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调整沪宁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高等级道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请示”收悉。 南京市沪宁高速公路连接线开通后,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 (宁价费 (1998)215 号、宁财综 (1998)340 号 ),其所属设施的损坏赔偿和占用补偿按照苏价工 (1997)208 号、苏财综 (1997)1 73 号文件规定的试行标准参照执行。 目前,省正式标准已下达,并考虑到南京市机场连接线、各类高架和立交桥等一批新建并投 入使用的道路与沪宁高速公路连接线等级相同、设施结构基本相同,经研究同意沪宁高速公 路连接线、南京市机场连接线、各类高架和立交桥等高等级道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参照省 苏价服 (1998)218 号文件规定的同项目同标准执行 (文件附后 ) 。特此批复。 〖HT2Y3
(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按每亩 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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