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5KB

页数: 9页

【标题】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分类号】 F211049199702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125 【实施日期】 199711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矿产 【文号】 【名称】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题注】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92KB

页数: 9页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 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 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第六条 (

最新知识

甘肃省造价管理条例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甘肃省造价管理条例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