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6号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已经 2003 年 1 月 10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 8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3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 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 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资融 资的,经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其中,国家直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6号令 ) 2000年 8月 17 日 国家计委令第 6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 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名单,由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 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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