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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8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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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四章 基础测绘 第五章 其他测绘 第六章 测绘市场 第七章 测绘成果 第八章 测量标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加强测绘管理, 规范测绘行为,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活动除外) 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的组织领导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协调, 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管理机构 ) 2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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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 第五章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 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 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 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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