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 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 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 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发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勘查、 合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 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 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 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 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 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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