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指委 [200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 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 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