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指标 序 号 一 星 二 星 三 星 四 星 五 星 有 建 设 规 划 1 中心村有建设规划 中心村有建设规划和产业 发展规划 县有村镇体系规划,中心村有 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县有村镇体系规划,中心村有 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具 有一定的人口聚集功能,规划 人口规模在 300户以上。已建成 规模达 100户 县有村镇体系规划,中心村有 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具 有一定的人口聚集功能,规划 合并两个村屯且人口规模在 300户以上。已建成规模达 150 户 有 主 导 产 业 2 农产品生产型村特色种养 业户数达 40%,非农产业型 村非农产业户数达 60%。农 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 10% 农产品生产型村特色种养 业户数达 50%,非农产业 型村非农产业户数达 65% 。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 增长12% 农产品生产型村特色种养业户 数达60%,非农产业型村非农产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 , 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 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 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管理、 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 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 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 村道的建设、 养护工作。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