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 年 8月 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改 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 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 (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 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 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 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 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 (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
—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 年 8 月 12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26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年 4月 17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 理条例 >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 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 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在城市规划 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 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