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 2008年 6月 16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