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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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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于 2007年 11月 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07年 11月 30日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 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 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 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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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 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 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 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本条例规 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 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 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 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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