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 年 5月 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5 月 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8号公布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 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 交通和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安全生产工作 纳入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