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客运架空索道 验收检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 (统称监督检验,下同 )的行为 ,提高监 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客运架空索 道的监督检验,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运营的客运架空索道, 应当按照本 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年有效 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客运架空索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 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检验;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未进 行验收检验或全面检验的两个年度,客运架空索道应当按照本规程规 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遇有可能影响其主要安全技术性 能的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的客运架空索道,以 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1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颁布单位】劳动部 字(1991)11 号 【颁布日期】 910416 【实施日期】 91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各种客运架空索道。 第三条 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实行 《安全使用许可证》 制度, 客运索道站, 须取得 《安全使用许可证》 后,方准投入运营。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第四条 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委托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下称“索道安全 中心”)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进行预审,当地劳动部门协助省级劳动部门 做好日常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