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 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务公开, 是指建设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 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 务信息的活动。 建设厅机关及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建设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内容、 方式、程序和对政务公开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 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当事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建设厅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范围; (二)由建设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