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分类等级 建筑工程 轻微事故,死亡 0 人,重伤 0 人,直接经济损失 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 死亡 1至 2 人,重伤 1至 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直经损 100 万至 900 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 3 至 9 人,重伤 10 至 49人,直经损 1000万至 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 理。 重大事故,死亡 10至 29 人,重伤 50至 99人,直经损 5000 万至 1 亿,上报国务院,省级 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0人以上,重伤 100 人以上,直经损 1 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 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 11月 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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