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共3页 “投资建设”置换“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合 作 合 同 甲方: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 40亩新屠宰场项目, 甲方以 21 亩土地置换,冲抵乙方建设费用一事达成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新屠宰厂一处(约 40亩),总投资约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整(按图纸施工, 超出图纸部分以现场签证单计算, 工程总量以最终决算审计 结果为准)。 二、甲方向乙方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约 21亩),双方约定土地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 2600万,以该土地价值冲抵乙方建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按“多退少补” 的原则双方结算转让价款。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21亩土地使用权限面积及位置 (详见甲方提供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原件)。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土地至少应达到水、电、路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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