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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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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0 号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7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 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 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 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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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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