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建设工程水平, 促进建材产业现 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 铝型材、 水泥、木材、墙体材 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二、装饰装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 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 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 污染环 境的建筑材料。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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