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送检取样规定 (深圳特区 )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 -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 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材料及建筑成品检验检测规定 序 号 项目名称 证明文件 送检规定 送检数量 1 水泥 1、产品合格证 2、出厂物理性能抽检报 告 3、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 检验报告 4、物理性能进场后检验 报告 取样批量:同一水泥生产 厂、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及 同强度的水泥: (1)散装水泥:≤500t/ 批; (2)袋装水泥:≤200t/ 批; (3)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 水泥超过一个月)必须复检。 做到先检验后使用,严禁先施工 后检验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 取等量样品不小于 12kg 。 2 1、钢筋 2、预应钢筋 3、钢绞线 4、钢丝 1、产品合格证 2、出厂抽检报告 3、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 报告 同一生产厂、同一炉罐号、同一 规格、级别、同一交货状态及同 一进场时间的钢筋: (a)热轧带肋、光圆钢筋、低 碳钢热轧圆盘条及余热钢筋: ≤ 60t/ 批。 (b)冷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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