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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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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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 5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 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苏政发 [2011]3 号)规定,自 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 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 1% 提高到 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1 、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 3%;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 7%、县 镇5%、乡村 1%;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

锦州铁路分局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不服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罚款、扣押货运汽车请求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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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锦州铁路分局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商服公司) ,所在地址锦州火 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 陈兆民,经理。被告: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环卫处) , 所在地址锦州市南京路四段12号。法定代表人:王政海,处长。第三人:锦州市凌河区环 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 ,所在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安乐里40号楼。法定代表人: 桑永占,处长。1995年1月11日,原告向第三人交纳2,4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 了垃圾排放证。该证标明垃圾排放地点为驻锦413部队南墙,期限一年。1月18日,锦 铁分局锦州车站向被告交纳2,8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了垃圾排放证,排放地点为锦州 南山排放场。1995年4月10日,原告司机刘 ×× 驾驶辽G00179号13 0型汽车,按第三人指定的地点排放垃圾时,被被告强行制止,并让司机将车开到市环卫处 院内予以扣留,原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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