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辽宁省造价文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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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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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2018年 10 月 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 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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