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 2号 2003 年 01 月 27日 《路政管理规定》已于 2002 年 11月 26日经第 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为维护公路管理者、 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 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