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123 【实施日期】 1998012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 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 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 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 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 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 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 (乙方 ): 李增先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 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 103 号楼 1 单元 812 房 ,位于第 8 层, 一室一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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