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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26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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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 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 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 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采区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 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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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 4 月 26日国务院第 134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 5 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民生命、 财 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 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 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 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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