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砚山县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 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 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 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 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 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 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 天数 不低于 10 天。 第六条 煤
xxx煤矿规程措施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 达到内容规范、 可操作性强的目的。 通过对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和考 核,保证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充分发挥规程措施在矿井生产中的指导作用。 现将 规程措施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下发给有关人员,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回采、掘进、综采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生产技术科分管科长具体负责组织, 回采、掘进施工 单位技术员负责编制。 2、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工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批。 3、机电、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运输工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批。 4、井下和井口房附近使用电氧焊及喷灯,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报矿长审批,并且开工前必须下达开工通知单, 明确施工地点、 时间及施工负责 人。 二、规程措施的审批 1、回采、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