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至16日农业部经管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省(区、市)农业厅(委、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20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的负责入参加了座谈会。农业部经管司郑文凯司长、胡建锋副司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另外,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 七十年 ;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 在这个期间内,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 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 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关系到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关系到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 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的用途, 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本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