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 指导意见 (2010 年 7月 16日) 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质量,统一法律 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 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 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 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以侵 权人为被告起诉的,可以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机动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三责 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 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