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八年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 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 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 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 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 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 年 05 月 25 日 文政〔 2011〕23号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 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冀政〔 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 2011]第 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和 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