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市州、 县市区水利部门 要提供批准的相应项目的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 第十条 用于列入中央财政高效节能灌溉试点县、牧区灌溉 饲草料基地建设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 一般重点县和 专项工程县的,要与省级财政下达的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资金 统筹规划、整合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十一条 用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日常维护支出,各 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提出年度维护支出计划, 按照当地政府 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 编制维护支出预算,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在 《2011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 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 “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 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 第十三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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